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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3-03-24 09:45:48 作者:zz 來源:互聯網
近日,榆中縣人民法院與榆中縣公安局、榆中縣檢察院等相關單位聯合開展集中銷毀假酒活動,對2019年以來榆中法院審結案件中查扣的各類假酒進行集中銷毀。
案例一:
王某、 冷某甲、 冷某乙假冒注冊商標案
被告人王某、冷某甲、冷某乙、周某在未得到甘肅紅川酒營銷有限責任公司允許和授權情況下,在位于榆中縣和平鎮袁家營村柳溝店社租用的民房內,以低價酒灌裝生產該公司出品的“金成洲”酒共計412瓶,上述人員及涉案酒品被榆中縣公安局民警于2018年10月22日當場查獲。經鑒定,上述涉案酒品價值110416元。
法院判決:榆中縣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5日作出(2019)甘0123刑初85號判決,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10000元,判處被告人冷某甲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10000元,判處被告人冷某乙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5000元,判處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5000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及涉案贓物依法沒收,予以銷毀。
案例二:
楊某某、周某某假冒注冊商標案
2019年6月至11月,被告人楊某某、周某某為謀取非法利益,從市場上購買尖莊酒、香桐林原漿酒、綿竹大曲等廉價酒,從酒店回收、五糧春、劍南春酒瓶及包裝盒,從網上購買五糧液、五糧春、劍南春酒商標后,用廉價酒灌裝生產假冒注冊商標的五糧液、五糧春、劍南春白酒并銷售。2019年11月20日,公安民警在榆中縣夏官營鎮一出租房內將正在生產假冒注冊商標白酒的被告人楊某某、周某某當場抓獲。現場查獲52%vo1“五糧液1618”酒17箱102瓶、50%vo1五糧春酒38箱228瓶、45%vo1五糧春33箱198瓶、52%vo1劍南春酒2箱12瓶,共計540瓶。經鑒定,查獲的上述產品及商標均為假冒,總價值為225876元。
法院判決:榆中縣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3日作出(2020)甘0123刑初149號判決,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被告人楊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110000元,判處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緩刑,并處罰金: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30000元。扣押在案的假酒及包裝盒依法沒收,予以銷毀。
案例三:
被告人周某某假冒注冊商標,支付三倍懲罰性賠償
2020年5月以來,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牟利為目的,租用榆中縣和平鎮袁家營村柳溝河東社73號房屋兩間,未經注冊商標“五糧液、五糧春、劍南春、成州、國窖、”商標所有人許可,將綿竹大曲、高粱酒、茅臺王子酒、散裝茅臺、五糧特曲等低檔次白酒通過勾兌后,灌裝進貼有金成州、錦繡隴南、五糧春、茅臺飛天、紅花郎、五糧液及五糧液1618、劍南春等中高檔次白酒商標的空酒瓶中,以次充好,以假亂真,并將假冒五糧春、金成州等以中、高價位進行銷售,非法獲利8000余元。2020年11月21日,公安機關依法查扣周某某私自灌裝的各類中高檔白酒四百余瓶。經鑒定,查獲的上述產品及商標均為假冒,總價值為264565.50元。榆中縣人民檢察院提起了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認為周某某為謀取非法利益,制售假酒,流入市場,危害他人身體健康,破壞市場秩序,嚴重侵害不特定消費者的健康權等合法權益,引發社會信任危機,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請求判令:被告周某某在省級以上媒體賠禮道歉;被告周某某承擔銷毀假酒的運輸、裝卸、銷毀等費用共計4000元;被告周某某承擔銷售價款3倍的懲罰性賠償金共計24000余元。
法院判決:榆中縣法院于2021年8月12日作出判決,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140000元;扣押在案的假酒及包裝盒等依法沒收,予以銷毀,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沒收,上繳國庫;責令被告人周某某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省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繳納銷毀涉案假酒費用4000元,支付懲罰性賠償金24000元,上繳國庫。
近年來,隨著國內白酒市場的興旺,一些不法分子為賺取高額利益,非法生產假茅臺等品牌白酒進行銷售,不僅嚴重侵犯了商標人的利益,更影響了市場品牌管理秩序,甚至危害人民身體健康。此次集中銷毀活動,有力震懾了假冒偽劣違法行為,突出對假冒偽劣的零容忍態度,彰顯“雙打”工作成效,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在此提醒廣大民眾,購買食品、藥品一定要選擇正規銷售渠道,警惕宣傳套路,增強維權意識,切莫知假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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