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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2-11-16 09:35:04 作者:zz 來源:互聯網
涉案商品是不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涉案人員是不是具備“明知”要素;鑒定意見是不是真實、可靠,在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中,通常是有爭議問題的所在。因此,面對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有必要把握住這些問題,找出案件中的疑點。
近期,羅莊法院公開宣判了一起被告人杜某、魏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十萬元;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五萬元。
自2019年以來,被告人杜某、魏某共同在臨沂市羅莊區經營服裝超市,期間購進了大量帶有“NIKE”、“adidas”圖標或者標識的服裝、鞋帽等在店內銷售,接到舉報后,偵查機關在現場查獲假冒耐克、阿迪達斯商標的服飾4000余件,價值28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杜某伙同被告人魏某,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情節特別嚴重,均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魏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二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羅莊法院針對審理該案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對羅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羅莊區羅莊街道、羅公安分局制發了司法建議,根據其職能分別提出了:開展專項行動,對轄區內侵犯商標專利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行為進行全面摸排,依法查處;積極協助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轄區內店鋪進行全面摸排;在相關案件偵辦過程中,深挖關聯制假售假犯罪,加強源頭治理的司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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