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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4-08-22 10:12:56 作者:zz 來源:互聯網
注冊的商標被侵權,但原告未證明三年內實際使用該商標于申請類別,其賠償經濟損失請求未獲支持……近日,晉江市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件。法官提醒,隨著知識產權意識增強,許多商家有意擴大注冊商標類別,為未來發展做準備,但要注意的是,注冊商標后若未投入商品使用,一旦遭遇侵權,在侵害商標權糾紛中難以獲得侵權損害賠償。
案情概述注冊商標被侵權請求賠償被駁回
A公司成立于1995年,經營范圍包括服裝服飾、鞋帽、嬰童用品的批發零售等,其于2014年9月經核準注冊第10163XXX號“X布豆”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29類包括罐裝水果、肉罐頭、水產罐頭、果凍、口香糖膠基。該公司稱,被告B商行所售蠶豆零食包裝印有與上述注冊商標相似的標識,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
B商行辯稱,A公司為童鞋商家,被控侵權商品為食品,品類不同,且該蠶豆零食生產廠家申請了“X布”商標(與上述“X布豆”僅相差一個“豆”字),因商品是豆類食品,故起名“X布豆”。
晉江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B商行所售蠶豆包裝圖案與A公司商標構成近似,雖生產廠家有“X布”商標,但使用“X布豆”屬不規范使用,B商行銷售行為侵權。因A公司未證明三年內有實際使用該商標于第29類商品,其賠償經濟損失請求未獲支持。但鑒于維權合理開支,酌定B商行賠償2000元。此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商標沒有實際使用無法認定侵權賠償
法官介紹,商標作為商業標識,用于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為消費者指引購買,其功能實現依賴于在核定商品上的實際使用。若商標注冊后未投入使用,無法體現商業價值與實質利益,影響商標權益保護。此案爭議焦點是原告公司的“X布豆”商標有無實際使用。依商標法,若未實際使用,消費者難以建立商品與商標聯系,侵權者擅自使用難致混淆誤認。
實踐中,部分權利人會故意制造證據,即象征性使用商標以排除三年不使用抗辯制度。此案中,原告公司雖提交《實體店授權銷售證書》,顯示授權案外人銷售相關食品,但未證實證書是否履行、被授權主體是否將商標用于第29類商品生產銷售。該授權行為僅為維持商標存在的象征性使用,不能認定為實際使用。因商標未實際使用,侵權損害賠償無法認定。法官提醒商家,商標注冊后應盡快使用,保護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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