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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4-06-24 10:15:11 作者:zz 來源:互聯網
商標侵權是常見的一種侵權行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權的,要承擔侵權的責任,賠償損失是侵權責任承擔的方式之一,那么在要求侵權方賠償的時候,該如何計算賠償數額合理呢?
1、第一種計算方式(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益)的適用
對于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益,如果嚴格按照財務制度進行計算那是非常復雜的:
一是在實務中幾乎不可能取得侵權人的完整、真實的財務記錄;
二是侵權人很可能并沒有實際的獲利,比如侵權剛開始就被發現,所有的貨物還沒有銷售出去或者銷售量非常的小,還不夠前期的包裝等費用。高院的解釋將這個問題進一步簡單處理了。
解釋第十四條:“商標法規定的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可以根據侵權商品銷售量與該商品單位利潤乘積計算;該商品單位利潤無法查明的,按照注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計算。”
這種方式在實務中適用比較多,商標權人在向法院起訴后,可以向法院申請對侵權人的財務帳冊進行證據保全,一旦法院保全成功,商標權人可以根據侵權人財務記載的銷售數量計算出侵權人的獲利。
2、第二種計算方式(被侵權人因為侵權而受到的損失)的適用
解釋第十五條:“商標法規定的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可以根據權利人因侵權所造成商品銷售減少量或者侵權商品銷售量與該注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乘積計算?!?/p>
這種方式在實務中實際是難以適用的。因為產品銷量銷量下降有無數種原因,每種產品都有其生命周期,在產品生命末期必然是要下降的。商標權人也很難舉證證明銷量下降是因為他人侵權造成的。
在實務中目前很少看到按這種方式計算賠償的。
3、第三種計算方式(法定賠償)的適用
解釋第十六條:“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適用商標法規定確定賠償數額?!?/p>
法定賠償是有前提條件的,只有在前兩種方式都無法計算時才適用。最高賠償額度為50萬元。
解釋第十六條第二款:“人民法院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應當考慮侵權行為的性質、期間、后果,商標的聲譽,商標使用許可費的數額,商標使用許可的種類、時間、范圍及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等因素綜合確定?!狈ü賹鶕幎ǖ母鞣N因素進行綜合考慮。
其實在商標侵權案件中,權利人漫天要價,侵權人死不認賬,法院則在中間左右為難,所以法定賠償制度把法院從這種尷尬的局面中解脫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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