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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3-04-19 09:57:08 作者:zz 來源:互聯網
為迎接4月26日世界知識產權日,昨天,河西區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知識產權審判白皮書,并通報典型案例。據了解,河西法院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審判職能作用,加強糾紛源頭化解、高效化解、實質化解,不斷筑牢保護知識產權的法治屏障。2022年5月1日以來,該院共受理知識產權案件1931件。
發布會上,法官對典型案例進行了深入解讀。在一起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件中,被告在電商平臺開設店鋪,售賣一款名為“無盒相宜本草百合高保濕護膚套裝清爽補水鎖水化妝品”的商品。原告相宜本草化妝品公司訴稱,被告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被告則辯稱,自己的行為是為了向公眾傳遞其出售的涉案商品來源于原告的客觀事實,并非為了對消費者造成混淆,屬于商標的合理性使用。
法院認為,如果銷售者在使用商標的過程中是一種善意合理的使用,其目的是為了客觀地說明自己的商品或服務來源于他人,或者客觀地指示自己商品的用途、服務對象以及其他特性與他人有關,抑或是為了描述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數量、重量或其他特點,以及含有的地名,那么這樣的使用是對商標的合理性使用,商標注冊人無權禁止。本案中,被告經營的店鋪將案涉注冊商標用于檢索鏈接、商品名稱及商品介紹,屬于描述性使用,并不構成侵權,故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商標侵權的前提是對涉案商標進行商標性使用,引起消費者混淆,并非所有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行為均屬于商標侵權行為。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難免會因為要描述自身產品或服務的質量、特征、用途或成分等,而不可避免地使用到注冊商標,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禁止他人的非商標性使用,將會造成實質意義上的壟斷,不利于市場經濟的發展。因此,對于客觀上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的非商標性使用,不應當認定構成商標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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