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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3-03-31 10:01:07 作者:zz 來源:互聯網
3月30日,獲悉,引發廣泛關注的“公益組織申請宣告‘中南海’煙草商標無效案”有了階段性進展: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判決:撤銷國家知識產權局之前作出的“維持‘中南海’爭議商標”裁定,重新作出裁定。
公益組織認為“中南海”煙草商標違法,申請宣告無效
“我國吸煙人數超過3億,每年因吸煙死亡的人數逾100萬,煙草煙霧至少含有69種致癌物。”
煙草危害已成國際國內社會共識,受到各國高度重視。我國2001年12月1日施行的《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2014年實施的《商標法》規定,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規定的,由商標局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正是在這種情況下,2019年9月,公益組織新探健康發展研究中心以“中南海煙草商標違反商標法”為由,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宣告中南海煙草商標無效申請”。
主要理由為:爭議商標與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相同,指定使用在卷煙等商品上,會對我國的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也會讓公眾對商品質量、品質產生誤認。
國家知識產權局:爭議商標不違反法律,予以維持
接到新探健康發展研究中心的申請后,上海煙草集團北京卷煙廠有限公司答辯稱:雖然爭議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中南海”與國家機關駐地相同,但以“中南海”為顯著識別部分的系列商標早在1996年1月21日即獲準注冊。
2001年實施的《商標法》明確規定:本法施行前已經注冊的商標繼續有效。因此,以“中南海”為顯著識別部分的系列商標符合法律規定,繼續有效。
上海煙草集團北京卷煙廠有限公司還稱:其早在1994年提出了“中南海及圖”商標的注冊申請,經過長期廣泛大量的實際使用,獲得了較高知名度,而在后申請的、以“中南海”為顯著識別部分的系列商標均為其老商標的延伸注冊。爭議商標本身并無不良影響,依法應當予以維持。
國家知識產權局審理查明:爭議商標由北京卷煙廠于2000年12月14日申請注冊,2001年12月21日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4類“煙草、香煙、雪茄煙、非貴重金屬制香煙盒、非貴重金屬制煙灰缸、火柴、吸煙用打火機、香煙濾嘴、卷煙紙、煙斗”商品上。
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爭議商標于2001年12月21日獲準注冊,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本案的相關實體問題應適用2001年《商標法》,相關程序問題適用現行《商標法》。
本案中,被申請人的“中南海及圖”商標于2001年《商標法》施行前獲準注冊,本案爭議商標“中南海”與被申請人在先獲準注冊的“中南海及圖”商標的主要顯著識別漢字部分相同,且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與被申請人在先“中南海及圖”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場所、消費對象等方面存在重合或具有較強關聯性,為同一種或類似商品。
考慮到本案爭議商標為被申請人在先“中南海及圖”商標在同一種類或類似商品上的延續性注冊及使用,故爭議商標的注冊未構成2001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
國家知識產權局還認為,本案爭議商標注冊已將近20年,尚無證據證明該商標在香煙、吸煙用打火機、非貴重金屬制煙灰缸等商品上注冊使用易產生不良影響。因此,爭議商標的注冊未違反2001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
2021年1月20日,國家知識產權局裁定: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一審法院:訴爭商標違反《商標法》,撤銷國家知識產權局裁定
新探健康發展研究中心不服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裁定,于2021年2月將后者起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請求法院撤銷國家知識產權局之前作出的裁定并重新作出裁定。
2022年6月,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庭審期間,國家知識產權局答辯稱:被訴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作出程序合法,請求法院駁回新探健康發展研究中心的訴訟請求。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理查明,本案第三人“上海煙草集團北京卷煙廠有限公司”名下的第808264號“中南海及圖”商標,于1994年6月14日申請注冊,1996年1月21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4類“卷煙”商品上。第三人名下的第1066772號“中南海及圖”商標于1996年6月11日申請注冊,1997年7月28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4類“卷煙”商品上,上述兩商標現均為有效注冊商標。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訴爭商標于2001年12月21日獲準注冊,根據《立法法》規定,本案實體問題應適用2001年《商標法》,相關程序問題應適用2019年修正的《商標法》。
2001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本案中,訴爭商標由文字“中南海”構成,屬于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相同的標志,依法不得作為商標使用。雖然第三人在先已獲準注冊第808264號“中南海及圖”商標及1066772號“中南海及圖”商標,但前述兩商標獲準注冊的時間早于2001年《商標法》的實施期間,根據2001年《商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本法施行前已經注冊的商標繼續有效”可知,前述兩商標系基于2001年《商標法》實施之前的商標法獲準注冊,其已經注冊的事實并不意味著本案訴爭商標必然應當維持注冊,且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前述兩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僅為“卷煙”商品,而訴爭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包括“煙草;香煙;雪茄煙;非貴重金屬制香煙盒;非貴重金屬制煙灰缸;火柴;吸煙用打火機;香煙濾嘴;卷煙紙;煙斗”商品,已遠遠超出前述兩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圍。
故綜合考慮上述情況,法院認為,訴爭商標的注冊違反了2001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依法應當予以無效宣告。國家知識產權局之前作出的裁定相關認定有誤,依法予以糾正。
2023年3月20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判決:撤銷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商評字(2021)第12945號關于第1686594號“中南海”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就原告新探健康發展研究中心針對第1686594號“中南海”商標所提無效宣告請求重新作出裁定,案件受理費由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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