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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2-11-24 10:24:18 作者:zz 來源:互聯網
目前,市場上在有效期內的連花清瘟膠囊產品、連花清瘟顆粒產品有兩種外包裝形式,分別顯示“以嶺”和“連花”兩個商標,公司因優化產品分類管理,將呼吸系統相關產品現已統一用“連花”商標。
11月22日,“以嶺藥業訂閱號”發布聲明稱,近期市場上出現諸多名稱為“連花清溫茶”“鏈花清溫茶”“蓮花清溫膏”“蓮花清溫口服液”“蓮花清溫植物飲料”及“蓮花清溫丸”的商品,以上商品及類似商品均非公司生產、銷售或授權生產、銷售。
以嶺藥業提到,這些商品與公司產品外包裝等相近或相似,極易混淆,已經有消費者對此產生重大誤解。“連花清瘟”“連花”“連花清”“連花清菲”為公司依法注冊并獲得商標專用權的商標;公司生產的“連花清瘟膠囊”的外觀設計專利未授權他人使用;對生產、銷售假冒、混淆公司產品及其它侵犯公司商標專用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公司保留追究責任人相關法律責任的權利。
“這些假冒行為可能構成對以嶺藥業公司專利權、商標權的侵犯,且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北京市鑫諾律師事務所律師趙曉林告訴人民日報健康客戶端記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侵權主體將可能面臨承擔民事、行政、刑事責任,即應當停止侵權行為、賠償損失,接受行政機關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等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還應承擔刑事責任。
經查詢,石家莊以嶺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成功注冊多枚“連花清瘟”“連花”“連花清”“連花清菲”商標,其中“連花”商標最早申請于2005年。目前,該公司仍在申請“連花”“連花清瘟”等商標,最近一次提交申請為今年10月。
此外,多家公司申請注冊“連花清溫”“蓮花清溫”“蓮花清瘟”“連花青溫”商標,以及“連花清溫片”“連花清溫茶”等商標,申請人涉及藥業公司、生物公司、互聯網公司、食品公司等,國際分類包括醫藥、醫療器械、方便食品等,其中多枚商標已被駁回或處于無效狀態,其余狀態多為“等待實質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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